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2
张政办发〔2016〕98号
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驻县各单位:
《张家川县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张家川县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统一、规范全县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管理,保障行政权力、部门责任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是本级行政权责清单的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权责事项的组织清理,清单编制、公布、调整和监督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行政机关权责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监察局和县效能投诉中心机关负责行政权力行使情况和行政责任履行情况的监察工作。
第三条 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中的权责事项和相关信息统一在甘肃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发布。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梳理、加载、发布及相关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保障机制,组织本部门对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等内容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加载、发布和更新维护。
第六条 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信息维护工作遵循合法、及时、合理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及时更新。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在行政权力清单中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定依据的颁布、修订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应承接的;
(三)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在行政权力清单中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定依据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应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按规定权限可以取消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中的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更新;
(一)因法律法规等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权力事项的名称、法定时限发生变更的;
(二)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涉及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变更的;
(三)因权力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外部流程、承诺期限、收费标准、裁量基准等工作内容或要求发生变更的;
(四)因权力静态信息,如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业务(服务)指南、表格等内容发生变更的;
(五)因责任事项、部门职责发生变更修改的;
(六)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修改的。
前款第(一)、(二)、(六)项内容的变更,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提出,经县审改办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提请县政府审定后,在行政权力事项库、责任事项库中自行修改;第(三)、(四)、(五)项内容的变更,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提出,经县审改办审核后,在行政权力事项库中、责任事项库中自行修改。
第十一条 依法需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及其要素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有关规定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审改办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修改内容,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整。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要求提出调整的,由县审改办督促行使行政权力事项的部门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经过确认保留和调整的行政职权,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逐项编制或修改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各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后予以公布。同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
第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行政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按规定审核确认后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责清单的制定与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未按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权责事项目录,或者存在隐瞒或遗漏权责事项的,或者权责事项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订权责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外部流程图,或者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将全部行政权力事项纳入行政权力事项库登记管理的;
(四)未按行政权力事项内部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
(五)未如实记载行政权力事项运行过程中各环节基本情况的;
(六)未将全部责任事项纳入部门责任清单库登记管理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行使行政权力清单以外的行政权力,扩大、缩小、放弃行使行政权力,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
(八)未按照责任事项规定履行义务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清单以外的行政权力,县编委办会同县政府法制办进行研究,有法定依据的,按程序及时将该行政权力纳入行政权责清单;无法定依据的,按程序报同级政府,由同级政府依法处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各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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