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17
张政发〔2015〕105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取消
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驻县各单位:
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天政发〔2015〕92号),经2015年11月11日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新增(承接)部分审批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驻县单位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21项。县级政府部门承接其他事项5项,其中,新增(承接)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4项,新增(承接)部分审批权限的事项1项。
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切实做好取消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准确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对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一律对应取消,对承接省、市政府下放新增的要明确承接主体,及时制定并公开审批要件、程序和时限,确保承接落实到位。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省、市、县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予以恢复;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行政审批,不得指定或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要研究改进监管方式,细化完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守法经营,使市场“活而有序”。
附件:1.县级政府部门新增(承接)部分审批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
2. 驻县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3. 县级政府部门承接其他事项目录(5项)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1
县级政府部门新增(承接)部分审批内容
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新增内容 |
实施机关 |
1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不跨县级行政区域) |
县林业局 |
2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县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
县林业局 |
附件2
驻县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地税局 |
2 |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地税局 |
3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地税局 |
4 |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地税局 |
5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地税局 |
6 |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国税局 |
7 |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国税局 |
8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县国税局 |
9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
县国税局 |
10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
县国税局 |
11 |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
县国税局 |
12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
县国税局 |
13 |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 |
县国税局 |
14 |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
县国税局 |
15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
车购税征收机构 |
16 |
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
车购税征收机构 |
17 |
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
县国税局 |
18 |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
主管税务机关 |
19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国税局 |
20 |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国税局 |
21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国税局 |
附件3
县级政府部门承接其他事项目录(5项)
(一)承接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承接内容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县域内农村客运价格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物价局) |
2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市(州)管理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物价局) |
3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物价局) |
4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含3A)级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物价局) |
(二)新增(承接)部分审批权限的事项(1项)
序号 |
项目 类别 |
原审批权限 |
现审批权限 |
备注 |
1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按政府投资规模分级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40%的项目和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 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1亿元及以上隶属于市(州)、县(市、区)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隶属于市(州)、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
原审批权限根据(甘政办发〔2014〕34号)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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