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编办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制定印发了《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提供了标准依据。
2015年6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1+17”精准扶贫方案,提出今后我省将陆续在贫困地区行政村建立幼儿园,到2020年,实现58个贫困县(市、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市、区)有实际需求的贫困村幼儿园全覆盖。为了适应我省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需要,省编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的要求,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的印发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提高全省学前教育水平,促进贫困地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准》共分三章二十条,对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原则、配备标准、人员结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标准》规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既保证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和健康发展,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分级负责的要求,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公办幼儿园按照本标准增加的编制,应在各地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左右重新核定一次。
《标准》规定,县级及以上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0,乡镇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2。民族地区幼儿园、特殊教育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核定附加编制,附加编制原则上不超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
《标准》规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结构比例为:(1)管理人员。5个班以下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6-9个班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1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2名。园长、副园长应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其他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任。(2)保教人员(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保教人员应不低于教职工编制总数的88%。专任教师和保育员的比例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3)卫生保健人员。一般每园配1名,寄宿制或幼儿超过200名的幼儿园可酌情增加。(4)财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工作规定配备,一般每园配专职会计1名;根据幼儿园规模大小,配专职或兼职出纳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