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10

  各市、州党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越权审批机构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违纪违规问题。为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突破省里分解下达的行政编制和各类专项编制总额,不得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定各类专项编制。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实行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强化监督检查。

  二、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

  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对各地各部门的各类编制空编情况进行清理,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实现人员编制使用效用最大化。各地各部门提出的增编事项,有空编的首先要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对已经下达的编制要切实分配好、落实好、使用好,着重充实基层和一线。

  三、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

  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受理、一家承办、一家行文”,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不得提交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审定。各地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机构编制事宜。凡行政机构设置和调整,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进行。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必须经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凡设立副处级及以上机构、核增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数,必须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办理。

  四、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设置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部门起草的行业规章、政策文件、领导讲话等,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做出具体规定,涉及机构编制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五、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

  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特别是严禁借领导班子调整和部门整合、撤并、隶属关系调整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调入人员、安置军转干部、考录公务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必须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在核准的编制使用数额之内进行,不得超编制招录各类人员。

  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相互沟通,紧密配合,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机构编制膨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确保机构编制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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